自贡市沿滩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智汇沿滩”人才工程,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优化人才层次结构,规范人才引进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区人才工作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原则,创新机制,重点突破。
第三条 成立沿滩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成员单位,负责人才引进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引进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五条 引进对象
(一)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负责人,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2.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
3.省部级及以上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4.具有正高级职称,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学科带头人;
5.具有正高级职称,推广应用国家级医学新技术、适宜技术的国家级一等奖获得者。
(二)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医学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2.市级名医;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课题研究或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一等奖的学科带头人;
4.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市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5.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三获得者;
6.具有正高级职称,推广应用省部级医学新技术、适宜技术的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三)第三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医学类硕士学位,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能独立承担诊疗、科研的研究生;
2.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三级医院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推广应用市级医学新技术、适宜技术的市级一等奖获得者。
(四)第四类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卫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40周岁以下,符合用人单位紧缺岗位需求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五)第五类
1.具有如下所列本科专业(方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含普通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全日制脱产班)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临床医学专业(仅限超声诊断方向),麻醉学专业,儿科学专业,医学影像学专业、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放射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妇幼保健医学专业,中医学专业、针灸推拿学专业、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医学检验专业,康复治疗学专业,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卫生检验专业。
2.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儿科专业、妇产科专业、急诊科专业、麻醉科专业、中医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上述五个类别未包括的其他优秀人才,可根据其学术水平参照五个类别的标准,由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评定后,对应到相应层次引进。
第三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引进方式
(一)公开考试或考核引进。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优秀人才(第四类、第五类),采取公开考试或考核的方式进行引进。
(二)异地调动引进。对符合引进条件的区外高层次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第一类)和区外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第二、三类),采取商调方式进行引进。
(三)其他渠道引进。按区高端人才引进储备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开展引进工作。
第八条 引进程序
根据年度引进计划,经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在自贡人事考试网或人才网面向社会公开发布考试或考核引进公告,按公告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试或考核引进。
第九条 柔性引进由用人单位与拟引进对象商定具体内容后形成书面引进协议,报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签订。
第四章 保障和待遇
第十条 第一、二、三类人才引进待遇
(一)对引进的第一、二、三类人才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安家补助,在人社部门办理完人事、劳资关系后发放。
(二)发放年度考核专项奖。从引进次年起,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第一、二、三类人才分别发放人民币4万元/年、3万元/年、2万元/年的专项奖,发放时间为5年。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予发放专项奖。
(三)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分配方案执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试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协调安置解决其配偶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安排到辖区内优质学校就读。
(五)根据医院管理、重点科室或专业学科发展需要,可优先聘任为院级或科室行政管理职位,为其配优建强团队成员,配备医疗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第四类人才引进待遇
(一)对引进的第四类人才给予人民币10万元安家补助。在人社部门办理完人事、劳资关系后发放。
(二)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分配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第五类人才引进待遇
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分配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按所签订的引进协议执行,由引进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鼓励以团队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的团队成员符合上述引进条件的,在引进待遇方面除可分别享受相应待遇外,用人单位可视情况在经费补助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具体由用人单位与拟引进团队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所需安家补助资金由区级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承担80%,用人单位承担20%。年度考核专项奖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在用人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6年。脱产学习进修、出国访问、外出讲学考察等时间,每年度不超过3个月,超出部分不计入服务年限,具体服务年限约定,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七条 第一、二、三类人才须完成下列基本工作任务,其他工作任务在引进协议中约定。
(一)在用人单位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研究,积极发挥临床科研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主持或参与制定本学科发展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术团队建设、业务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带领本学科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三)引进后6年内须完成以下至少三项工作内容。
1.独立或组织团队申报科研项目,开展市级及以上新技术、新项目至少1项,并在项目批准期限内完成。带教培养本学科人员5人及以上。
2.作为主持人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
3.每年承担区级以上公开讲学任务不少40学时;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4.所引领科室达到全市重点专科(专病)以上水平。
5.组建专科团队,推广医学新技术、适宜技术3项及以上,学科团队技术水平达全市领先水平。
第十八条 第四类人才须完成下列基本工作任务,其他工作任务在引进协议中约定。
加强特色科室建设,6年内建成市级基层卫生服务特色科室。在聘期内成长为本专业技术骨干。
第十九条 第五类人才须完成下列基本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聘期内成长为本单位业务骨干。
第二十条 柔性引进人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及考核办法按所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一)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用人单位主要领导、相关专家组成考核组,根据引进协议和人社部门年度考核标准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由用人单位报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为核发年度考核专项奖、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服务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协议,并全额退还所领的安家补助金。
(二)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由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区级及以上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考核组,根据引进协议和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报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服务期从办理完成人事关系手续之日起计算。服务期限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违反本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服务合同等被单位解聘的,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服务期不满3年的,须全额退还安家补助。
(二)服务期超过3年但不满6年的,按未服务年限与最低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安家补助。
本条所指个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辞职、申请调离、擅自离岗、学习进修(外出访问)超期不归等。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引进单位负责人(含同级班子成员)和从事引进工作的工作人员,凡涉及与拟引进人才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严格引进人才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引进的人才,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或宣布无效,并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后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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